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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瑞步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2-11-02

第54271698号“瑞步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00号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瑞步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薇米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瑞步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271698号“瑞步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步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站设计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94033号“特步及图”、第1794449号“特步XTE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摄影”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4416号“特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71698号“瑞步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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