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件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决中有一段这样的论述:关于被告收入,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招商电话中自认的每家门店平均每月收入超过100万的表述,鉴于本案中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营收数据,在原告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可以采纳被告自述的月收入数据作为销售数据。
看到这段论述,我就想起了这句话:吹牛不上税,赔偿会加倍。
其实我也不知道人家是不是吹牛,判决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句话说的是实话。不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成立后,被告赔偿的一个计算方式就是被告的获利,因此,被告的获利越低赔得就越少。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会说自己根本就挣钱,没有获利,常常就像本案一样,不提供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营收数据,目的就一个,让法官不知道获利多少,就不能根据获利数额计算赔偿金。
原告也知道这一点,总是想方设法地提供能够认定被告获利的证据,比如网店公开的销售数量和单价,这时如果被告有刷单行为就常常只能自食其果,曾经有一个人告诉我原告要他赔一个亿,但他销售额其实远没有那么多,因为网销售额基本是他刷单的。还有就像本案一样,在招商时说自己的收入不错,当然人家可能真的就是这么多,反正是让原告拿到了确实的一个数字,有了计算获利的依据。原告为什么会有这个证据?因为打电话咨询不难呀。
为什么法院会采信这些数额呢?因为这是自认。在侵权案件中,一方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视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道理很简单,正常情况下,人都会理性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亲口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大概率说明这就是事实。
当然就本案这份证据,被告可以辩解说是当时吹牛的。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接受这种辩解,因为说谎就应该承担后果,就像刷单一样。就算有时候,法官可能内心也觉得这是吹牛或者刷单,这个数字可能并不“真实”,但就是要采信,因为这对被告不利,因为欺诈毁灭一切。
那如果就是提供不了被告获利的数额怎么办呢?那就按原告的损失赔偿。但这个好像更加难以计算。就如本案一样,是两个餐馆的纠纷,原告认为被告靠傍了其品牌,构成商标侵权,但也无法提供其因此其损失了多少利润。如果损失也不能计算的话,就是法官根据案情和审理经验做出法定赔偿。目前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最高500万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写这篇文章并不是给那些恶意侵权的人看的,而是给那些不懂商标法糊里糊涂就摊上商标侵权的人看的。因为商标侵权并不要求侵权人一定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只是加倍赔偿的一个因素。只要在后使用的商标有可能导致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就构成商标侵权。所以,你可能真的就是喜欢某个标识,把它作为品牌使用在了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上,不巧就和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撞车,就构成侵权行为了,就会涉及赔偿问题。这时,那些年吹过的牛,可能就要让你心痛不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