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研究新《商标法》。
看完以后,我有一个特别明显的感受:
罚款变多了。
很多以前主要是“不给注册”“撤销商标”“责令改正”的事情,现在直接增加了罚款。
我就一直在想:
为什么这次新《商标法》,突然这么喜欢罚钱了?
先说一个大家最关心的。
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变化其实挺大的。
以前我们碰到恶意申请,大家第一反应一般是什么?
驳回。
异议。
无效。
说白了,核心都是:
“这个商标不给你。”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
不仅可能不给你商标,还再告诉你:
罚钱!
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另外商标注册下来,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而且逾期不改的,还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
商标注册成功,不代表万事大吉。
怎么用,同样开始被重点监管。
自己改商标、改注册信息,也增加了处罚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先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还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这个条款我觉得企业特别值得注意。
因为现实中很多老板对于商标的理解就是:
“这是我的商标,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我公司地址,我想怎么变就怎么变”
再往后你试试罚不罚你就完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好,也可能罚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也增加了非常明确的处罚。
比如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况:
逾期不改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这次监管的范围,其实已经不只是“申请商标”这么简单了。
从申请,到注册,再到后续使用、管理,都开始出现越来越明确的行政责任。
二、代理机构这次更值得注意
作为一个干商标代理这么多年的人,我看新法的时候,其实特别关注代理机构这一块。
因为这次真的不只是罚客户。
代理公司也罚,而且代理人本人也罚。
新《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法定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而且还没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以后有些事情不是:
“公司被罚就完事了。”
具体经办的人,也可能被罚。
更关键的是,第六十七条明确列出来一种情况:
如果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申请的商标属于法律规定的相关违法情形,仍然接受委托,也属于处罚范围。
这句话其实非常值得所有商标代理机构研究。
因为以前行业里有一种很常见的想法:
“客户愿意申请,我就帮他报。”
“能不能过是商标局的事情。”
“风险我告诉客户了,客户非要申请,那我有什么办法?”
以后这种逻辑,可能真的不能这么用了。
三、甚至商标代理人自己接私单,都写进法律了
这个也挺有意思。
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
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机构有代理机构的责任。
负责人有负责人的责任。
从业人员也有从业人员自己的责任。
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规范一下代理行业”了。
而是开始真正建立处罚机制。
我自己的理解是:
以前的《商标法》更多是在“管商标”。
现在开始越来越多地:
“管行为”。
这两个东西看起来差不多,其实完全不是一回事。
比如一个人恶意申请500件商标。
以前最后500件全部被驳回或者无效了。
从结果来看,好像问题解决了。
但是整个过程中呢?
商标局审了500件。
正常经营的企业可能被这些商标挡住。
有人要做异议。
有人要做无效。
有人要花钱打官司。
甚至有企业因为这些商标,不得不重新换品牌。
折腾了一大圈。
最后对恶意申请人说:
“不好意思,你这个商标不给你了。”
如果违法成本仅仅是申请失败,那有些人当然愿意试。
申请100件,成功几件。
成功的里面只要卖掉一两件,可能钱就赚回来了。
所以现在一切都变了:
不仅要把不该给你的商标拿掉,还要让制造这些问题的人付出成本。
以前注册商标,是“做了大不了不通过”。
以后,可能就是“做了不光不通过,还要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