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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臻得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7-05

第71704913号“臻得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9914号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垣县得力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家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垣县得力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704913号“臻得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得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剂;厕所清洗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188号“得力DE LI及图”商标、第7096068号“得力DELI”商标、第25677082号“得力DELI”商标、第42377051号“得力DELI”商标、第49807635号“DELI”商标、第29264422号“DELI E PLUS”商标、第29270665号“得力E加”商标、第58929848号“得力办公DELI”商标、第58933055号“得力文具DEL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皮肤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第1002412号“得力DE LI及图”商标、第3041540号“得力DE LI及图”商标、第6994749号“得力”商标、第6994758号“DELI”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文具”等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04913号“臻得力”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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