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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上课啦!“撤三”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不同?
作者:admin 时间:2024-07-08
近年来,公众对品牌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但由于不使用和商标无效申请等原因,不少权利人对于商标三年有效期的认知仍存在一些“盲点”。双方凭借各自的合法权益,致使商标权人丧失专用权。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时间要求各不相同。撤销商标的三年不使用要求是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三年期限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的三年,而不是立法机关任意规定的三年。申请商标无效只是商标已经注册的先决条件。 IE。
 
申请者不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可以请求撤销该商标。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四款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注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确定。
 
程序不同。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审核部提出申请。目前审查过程中没有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向商标局审查处提出。有证据交换和交叉询问程序。同时,当事人对商标三年不使用后撤销结果不满意的,最初只能申请撤销复审,对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复审结果。商标无效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案件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发出撤销通知之日起终止。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作为商标撤销申请的一部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视为从头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法并不自始至终存在,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标的物可以是商标侵权时权利人的主张或被诉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证明。一般来说,如果商标已经被撤销且三年未使用,且没有进行撤销审查或行政诉讼,则该商标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证据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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